《条例》已获生态环境部部长专题会原则审议通过,日罚款最高5万是亮点
【水处理设备行业新闻】
无证排污,或面临史上最为严厉的处分。依照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奖励以天计算,每日罚款最低5000无,最高5万元。
据记者了解,目前,条例》已获生态环境部部长专题会原则审议通过。
值得注意的,条例》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有23条之多,从无证排污、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逃避监管、不配合检查等等违法情形,每一项都有明确的奖励规定。
排污许可实施两年但缺法规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生态环境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建成了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各地基本完成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取得初步效果。
但是,总体上看,排污许可制定位未在法律法规层面理顺明确,按证监管执法体系尚未建立,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证排污、上海纯水设备不按证排污现象普遍存在生态环境部认为,现行法律未明确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制约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进一步完善。
这位负责人说,这也是起草的条例》最根本原因。
提出建立“一证式”管理模式
依照《条例》要求,国将建立“一证式”管理模式。落实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环境维护税征收、污染物总量考核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同时,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这位负责人说,条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规定了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规范,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改善环境质量。此外,条例》要求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法律责任最重
据介绍,条例》法律责任中,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多达近20项,其中无证排污是重点打出的行为。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上海水处理设备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仍排放污染物的以上这些情形实际上都是无证排法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严厉打击。
其中,对于无证排污行为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依照《条例》第61条规定,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的同时,将处以每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条例》要求,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撤除、停业、关闭。
对于逾越许可排放浓度、逾越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依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依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未依照规定进行水污染物预处理,向集中处置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置工艺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逃避监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条例》提出,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条例》对资料弄虚作假行为奖励力度也很大。依据《条例》,排污单位以隐瞒、 上海反渗透设备提供虚假资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还提出了刑事处分的情形。条例》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则由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务,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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